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巴黎雷欧《新版国际商务》第十二章 国际商务的法律保护 第36节 法律保护的概念与基本原则
法律保护是国际商务中的重要保障。本章探讨法律保护的概念与基本原则、法律适用与保护内容、国际投资的法律保护,揭示在复杂的国际法律环境下,如何通过法律保护实现权益保障。
在全球化与数字化深层次地融合、绿色发展成为全世界共识的背景下,国际商务的法律保护已从传统 “货物贸易、投资权益” 的单一维度,拓展至 “数字主权维护、绿色合规保障” 的多元领域。
核心是通过国内法、国际法及行业规则,为跨国经营主体提供 “权利界定、纠纷解决、风险防范” 的制度保障,以 “法治精神” 确保保护的公平性 —— 既维护本国企业的海外权益,又尊重东道国的法律主权,避免 “保护主义” 或 “歧视性待遇”。
2024 年,全球因法律保护缺失导致的国际商务纠纷损失达 5000 亿美元,其中数字数据侵权、绿色合规争议占比超 40%,凸显了新增保护维度的重要性。
从 “主权与平等” 的视角看,法律保护的根本原则需在 “国家主权” 与 “企业平等” 间寻找平衡,既要维护东道国的数据主权、绿色主权,又要保障跨国企业享受公平的国民待遇,这一平衡构成了当代国际商务法律保护的实践边界。
传统国际商务法律保护聚焦 “货物进出口关税、外商投资审批、知识产权侵权” 等领域,核心是解决 “贸易壁垒、投资歧视、权利侵害” 问题。
2024 年,随着数字化的经济的崛起与全球 “双碳” 目标的推进,法律保护的内涵被赋予新的时代特征 —— 新增 “数字保护”(数据主权、数据安全)与 “绿色保护”(碳关税合规、绿色标准对接)两大维度,形成 “传统贸易 + 数字 + 绿色” 三位一体的保护体系。
这一拓展既源于技术变革与全球治理需求,也体现了 “法治精神” 对公平性的追求 —— 确保所有市场主体在数字与绿色领域均能获得平等的法律保障,避免因规则差异导致的竞争失衡。
国际商务法律保护是指 “主权国家、国际组织通过制定法律、条约、规则,对跨国企业在国际贸易、投资、服务等活动中的合法权益进行界定、维护,对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进行规制,对纠纷进行解决的制度体系与实践活动”,其核心内涵包括三个层面:
权利界定:明确跨国企业在东道国的合法权利,如货物贸易中的关税优惠权、投资中的资产所有权、数字领域的数据使用权、绿色领域的低碳技术应用权。
中国《外商投资法》明确 “外商投资企业享有与内资企业同等的经营自主权”,欧盟《数字市场法》界定 “平台企业的数据收集与使用边界”;
行为规制:通过法律规则规范跨国企业的经营行为,避免损害东道国利益或公共利益,如数字领域的 “数据跨境流动限制”、绿色领域的 “碳排放标准”。
欧盟 GDPR 规定 “没有经过授权不得跨境传输个人数据”,中国《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》要求 “高耗能企业需履行碳减排义务”;
纠纷解决:建立 “协商、调解、仲裁、诉讼” 等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,为跨国公司可以提供权利救济渠道。
国际商会(ICC)的国际商事仲裁院每年处理超 1000 起国际商务纠纷,2024 年涉及数字数据侵权、绿色合规争议的案件占比达 35%。
2024 年,数字保护与绿色保护成为国际商务法律保护的核心增长点,二者分别针对 “数字化的经济时代的数据权益” 与 “绿色发展时代的低碳权益”,形成了相对完善的法律规则体系,其保护内容与实践案例如下:
数字保护是指通过法律规则维护 “数据主权、数据安全、数据权益”,核心是解决 “数据跨境流动合规、数据侵权责任认定、数字平台监管” 等问题,2024 年全球超 80% 的国家已出台专门的数字法律,欧盟 GDPR、中国《数据安全法》、美国《云法案》是典型代表。
数据主权保护:主权国家对本国境内产生的数据拥有管辖权,通过法律限制 “敏感数据出境”,确保数据不被滥用。
中国《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》规定 “核心数据禁止出境,重要数据出境需经安全评估”,2024 年某中国互联网公司因未评估擅自传输 “用户画像重要数据” 至东南亚,被网信部门罚款 8000 万元人民币,数据出境业务暂停 6 个月
欧盟 GDPR 要求 “非欧盟国家需通过‘充分性认定’,方可接收欧盟用户数据”,2024 年欧盟仅对 12 个国家给予充分性认定,美国因数据保护水平未达标,仍未进入名单;
数据安全保护:通过法律要求企业采取技术措施保障数据安全,防范数据泄露、篡改、丢失。
美国《网络安全信息共享法案》要求 “企业需及时报告数据泄露事件,否则面临罚款”。
2024 年某美国社交平台因延迟报告 5 亿用户数据泄露事件,被罚款 2.1 亿欧元。
中国《个人隐私信息保护法》规定 “企业需采用加密、访问控制等技术保护个人隐私信息”,2024 年某电子商务平台因未加密用户银行卡信息,导致 100 万条数据泄露,被工信部罚款 3000 万元人民币;
数据权益保护:明确数据主体(如个人、企业)的权利,如个人的 “数据删除权、更正权”,企业的 “数据财产权”。
欧盟 GDPR 赋予个人 “遗忘权”,用户可要求企业删除自身数据,2024 年某欧洲用户想要某搜索引擎删除其 10 年前的负面信息,企业未执行,被欧盟数据监督管理的机构罚款 5000 万欧元。
中国《数据基础制度暂行条例》明确 “企业合法收集的数据可作为资产交易”,2024 年上海数据交易所完成首笔“跨境电子商务订单数据交易”,交易金额达 500 万元人民币。
绿色保护是指通过法律规则保障 “低碳转型、绿色合规、绿色权益”,核心是解决 “碳关税申报、绿色标准对接、绿色技术保护” 等问题,2024 年欧盟 CBAM、中国《碳关税暂行办法(征求意见稿)》、美国《清洁能源法案》构成了主要的绿色法律框架。
碳关税合规保护:通过法律明确碳关税的征收范围、计算方式,为公司可以提供合规指引,避免 “重复征税” 或 “歧视性征税”。
欧盟 CBAM 2024 年进入过渡期,要求进口钢铁、水泥等产品的企业申报碳足迹,2026 年全面征收碳关税,税率按欧盟碳市场价格计算(2024 年平均 95 欧元 / 吨)。
某印度钢铁企业 2024 年向欧盟出口钢材时,因未按要求申报碳足迹,被欧盟海关罚款 1200 万欧元,补缴碳关税 800 万欧元。
中国 2024 年发布《碳关税暂行办法(征求意见稿)》,计划 2026 年对进口高碳产品征收碳关税,确保 “国内外企业公平竞争”;
绿色标准对接保护:通过法律推动国际绿色标准互认,减少 “绿色贸易壁垒”。
中国《绿色产品认证管理办法》规定 “通过中国绿色认证的产品,在 RCEP 成员国可享受关税优惠”。
2024 年某中国光伏企业的绿色组件通过认证后,出口日本时关税从 10% 降至 3%;欧盟《可持续金融信息公开披露条例》(SFDR)要求企业披露绿色项目信息。
2024 年某德国汽车企业因未按要求披露电动车型的碳足迹,被欧盟罚款 3000 万欧元;
绿色技术保护:通过知识产权法、反垄断法保护低碳技术的研发与应用,避免 “技术垄断” 或 “侵权使用”。
中国《专利法》对 “氢能炼钢、碳捕捉” 等绿色技术给予 “优先审查”,2024 年某中国企业的 “新型碳捕捉技术” 专利审查周期从 18 个月缩短至 6个月。
欧盟《反垄断法》禁止企业滥用绿色技术垄断地位,2024 年某欧洲企业因拒绝授权 “低碳电池技术” 给竞争对手,被欧盟罚款 1.5 亿欧元。
法治精神是国际商务法律保护的核心伦理准则,其核心是 “公平性”—— 包括 “主体平等、规则统一、救济公正” 三个层面,确保所有跨国经营主体在法律框架内享受平等保护,避免 “保护主义” 或 “歧视性待遇”。
主体平等:无论企业规模大小、国籍差异,均平等适用法律,不给予特殊优待或歧视。
中国《外商投资法》明确 “外商投资企业与内资企业适用相同的税收政策、市场准入标准”,2024 年某外资汽车企业与内资企业同等享受 “新能源汽车补贴”。
欧盟《反倾销条例》规定 “对所有国家的倾销行为一视同仁,不搞‘双重标准’”,2024 年欧盟对中国、印度的光伏组件反倾销调查中,采用相同的倾销幅度计算方法;
规则统一:法律规则应具有稳定性、透明度,避免 “朝令夕改” 或 “内部规则不公开”。
WTO《关税及贸易总协定》要求 “成员国公布所有与贸易相关的法律、法规,不得制定秘密规则”,2024 年某东南亚国家因未公开新的进口配额规则,被 WTO 裁定违反规则,需整改。
中国《优化营商环境条例》要求 “政府部门制定涉企政策时,需公开征求意见,且政策实施前预留不少于 30 天的缓冲期”,2024 年中国发布的《数字服务税暂行办法》,提前 60 天公开征求意见,充分吸纳企业建议;
救济公正:跨国企业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,能获得及时、公正的法律救济,纠纷解决机制不偏向任何一方。
国际商事仲裁院的仲裁员需回避与自身有利益关联的案件,2024 年某仲裁案件中,因仲裁员与申请人存在任职关联,被裁定回避,确保仲裁公正。
中国《民事诉讼法》规定 “外国企业在中国法院起诉、应诉,享有与中国企业同等的诉讼权利”,2024 年某美国企业在中国法院起诉中国企业知识产权侵权,法院依法作出公正判决,双方均服判。
国际商务法律保护的根本原则是 “法治精神” 的具体体现,2024 年随着数字与绿色维度的拓展,根本原则也相应更新 。
国民待遇原则新增 “数字国民待遇、绿色国民待遇” 内涵,经济主权原则新增 “数据主权、绿色主权” 内容。
从 “主权与平等” 的视角看,这些原则的实践需在 “国家主权” 与 “企业平等” 间寻找平衡:既要维护东道国的经济主权(如数据管辖权、绿色规制权),又要保障跨国企业的平等权利(如国民待遇),这一平衡构成了原则的实践边界。
国民待遇原则是国际商务法律保护的核心原则之一,指 “东道国给予外国企业的待遇,不低于给予本国企业的待遇”,2024 年该原则已从传统 “货物贸易、投资” 延伸至 “数字、绿色” 领域,形成 “数字国民待遇、绿色国民待遇” 的新内涵,其核心是 “平等竞争、无歧视”。
在货物贸易、外商投资领域,国民待遇原则要求 “外国货物、外资企业与本国货物、内资企业享受同等的税收、市场准入、监管标准”。
WTO《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》禁止 “要求外资企业本地采购比例、出口比例”,2024 年某拉美国家因要求外资汽车企业本地采购比例不低于 50%,被 WTO 裁定违反国民待遇原则。
中国《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(负面清单)》规定 “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,外资企业与内资企业同等准入”,2024 年外资企业可同等进入 “新能源汽车、金融服务” 等领域,无额外限制。
2024 年,国民待遇原则在数字与绿色领域的应用成为焦点,核心是避免 “数字歧视” 或 “绿色歧视”,确保外国企业在数字服务、绿色项目中享受与本国企业同等的待遇。
数字国民待遇:外国数字企业在东道国提供服务时,享受与本国数字企业同等的市场准入、监管标准,不被要求 “数据本地化存储”“本地股权比例限制”等歧视性措施。
欧盟《数字市场法》规定 “外国平台企业与欧盟本土平台企业适用相同的反垄断标准,不强制要求数据本地化存储(除非基于公共安全)”,2024 年美国某社交平台在欧盟运营时,未被要求额外的数据本地化投入,与欧盟本土平台享受同等待遇。
中国《数字服务市场准入管理办法》规定 “外国数字服务企业符合中国合规要求的,可与中国企业同等进入市场”,2024 年某美国云计算企业通过中国数据安全评估后,与中国云计算企业同等提供服务,无歧视性条款;
绿色国民待遇:外国企业在东道国开展绿色项目、生产绿色产品时,享受与本国企业同等的补贴、税收优惠、市场准入,不被设置额外的绿色壁垒。
中国《绿色低碳产业高质量发展规划》规定 “外资绿色企业与内资企业同等享受‘绿色补贴’(如光伏项目补贴)”,2024 年某德国光伏企业在华投资的光伏电站,与中国企业同等获得每瓦 0.1 元的补贴。
欧盟《绿色新政》规定 “外国公司制作的绿色产品,只要符合欧盟绿色标准,可与欧盟本土产品同等进入欧盟市场”,2024 年中国某电动汽车企业的产品通过欧盟 “绿色认证” 后,与德国本土电动汽车享受同等的市场准入与税收优惠。
从 “主权与平等”视角看,国民待遇原则的实践边界在于 “不损害东道国的核心利益”。当国民待遇可能威胁东道国的国家安全、公共利益时,东道国可采取 “合理限制”,但限制需符合 “非歧视性、必要性” 原则,避免滥用。例如:
数字领域:欧盟为保护用户数据隐私(公共利益),要求所有数字企业(包括外国企业)遵守 GDPR,这一限制具有 “非歧视性”(同等适用于本土与外国企业)且 “必要”(保护用户权益),不违反国民待遇原则;但某东南亚国家要求 “外国社交平台必须与本土企业成立合资公司(本土持股 51%)”,这一限制无合理的公共利益理由,属于 “歧视性措施”,违反国民待遇原则,2024 年被WTO 裁定整改;
绿色领域:中国为推动碳减排(公共利益),要求所有高耗能企业(包括外资企业)履行碳配额义务,这一限制同等适用于本土与外国企业,符合国民待遇原则;但某非洲国家要求 “外国绿色企业一定使用本土低碳技术(技术不成熟)”,这一限制无必要且歧视外国技术,违反国民待遇原则,2024 年导致多家外国绿色企业撤资。
经济主权原则是国际商务法律保护的另一核心原则,指 “主权国家对本国的经济活动享有管辖权,包括制定经济政策、规制外国投资、管理自然资源等”,2024 年该原则新增 “数据主权、绿色主权” 内涵,核心是维护东道国在数字与绿色领域的核心利益,尊重跨国企业的合法权益。
在传统贸易与投资领域,经济主权原则表现为“东道国有权制定关税政策、外资审批规则、产业政策”。
WTO《关税及贸易总协定》允许成员国 “为保护本国产业,合理设置关税税率”,2024年中国对部分高端医疗器械征收 10% 的关税,以保护本土医疗器械产业。
巴西《外资法》规定 “外国投资涉及国家安全的领域(如国防、媒体),需经总统审批”,2024 年某美国企业拟收购巴西某媒体公司,因涉及国家安全,被巴西政府否决。
2024 年,经济主权原则在数字与绿色领域的应用聚焦 “数据主权” 与 “绿色主权”,东道国通过法律行使对本国数据、绿色规制的管辖权,维护国家利益与公共安全。
数据主权:东道国对本国境内产生的数据享有“收集、存储、使用、跨境传输” 的管辖权,有权制定数据规则,防范数据安全风险。
中国《数据安全法》规定 “中国对境内数据具有管辖权,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收集的数据,需遵守中国数据规则”,2024 年某美国科技公司在中国收集的用户数据,需按中国要求存储在境内服务器,不得擅自出境。
欧盟 GDPR 规定 “欧盟对欧盟用户的数据享有管辖权,即使数据存储在境外,也需遵守 GDPR”,2024 年某印度企业处理欧盟用户数据时,因违反 GDPR,被欧盟罚款 1.2 亿欧元;
绿色主权:东道国对本国的绿色发展事务享有管辖权,有权制定碳减排目标、绿色标准、碳关税政策,维护本国的生态环境与能源安全。
中国《“十四五” 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》设定 “2025 年单位 GDP 能耗较 2020 年下降13.5%” 的目标,要求所有境内企业(包括外资企业)参与碳减排。
欧盟通过《欧洲绿色新政》设定 “2030年碳排放较 1990 年下降 55%” 的目标,2024 年对未达标的企业征收 “碳超额排放罚款”,某法国钢铁企业因碳排放超标,被罚款 8000 万欧元。
美国《通胀削减法案》通过 “绿色补贴”(如电动汽车税收抵免)推动本土绿色产业高质量发展,2024 年某美国电动汽车企业获得 5 亿美元补贴,要求享受补贴的企业 “本土零部件占比不低于 55%”,引发国际社会对 “绿色保护主义” 的争议。
从 “主权与平等” 的视角看,经济主权原则的实践边界在于 “不构成‘不合理的贸易限制’”。东道国行使数据主权、绿色主权时,需兼顾 “国家利益” 与 “国际合作”,避免将主权作为 “贸易保护工具”,损害跨国企业的合法权益。例如:
数据主权领域:中国《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》仅对 “核心数据、重要数据” 实施出境限制,对 “一般数据” 采用 “备案制”,既维护数据安全,又保障企业的正常数据流动需求,符合 “合理性” 原则;但某东欧国家要求 “所有类型的数据均需本地存储,禁止任何跨境传输”,这一限制超出 “维护国家安全” 的必要范围,构成 “不合理的数字贸易壁垒”,2024 年导致多家跨国企业关闭当地分支机构;
绿色主权领域:欧盟 CBAM 仅对 “钢铁、水泥、铝” 等高碳产品征收碳关税,且允许企业抵扣 “在原产国已缴纳的碳税”,避免 “重复征税”,符合 “合理性” 原则;但某南美国家对 “所有进口产品(包括低碳产品)均征收 10% 的‘绿色税’”,这一税收无明确的绿色规制目的,属于 “变相的贸易保护”,2024 年被 WTO 裁定违反国际贸易规则。
2024 年的实践表明,国际商务法律保护的核心逻辑是 “以法治精神为伦理内核,以国民待遇、经济主权为根本原则,以数字、绿色为新增维度,实现‘国家主权’与‘企业平等’的平衡”。
这一逻辑既回应了数字化的经济与绿色发展的时代需求,又延续了国际贸易法律体系的核心价值,为跨国公司可以提供了清晰的法律指引。
维度拓展与传统传承的统一:法律保护在新增“数字、绿色” 维度的同时,仍延续 “货物贸易、投资” 等传统领域的保护框架,形成 “新旧融合” 的体系,避免因维度拓展导致传统权益保护缺失;
原则刚性与实践弹性的统一:国民待遇、经济主权原则具有 “刚性”(一定要遵守的核心准则),但实践中允许 “合理限制”(如基于国家安全的限制),通过 “弹性边界” 实现原则与现实的适配;
国家利益与企业权益的统一:法律保护既维护东道国的 “数据主权、绿色主权”(国家利益),又保障跨国企业的 “平等竞争权、合法收益权”(企业权益),避免偏向单一主体导致失衡。
数字与绿色规则的国际协同:随着数字与绿色保护的重要性提升,全球将加快 “数字规则、绿色标准” 的国际协同,减少 “规则碎片化”。
WTO 计划 2025 年启动 “数字贸易规则谈判”,推动成员国就 “数据跨境流动、数字服务市场准入” 达成共识;
联合国环境规划署正在推动 “全球绿色标准互认机制”,2024 年已促成中国与欧盟的 “碳足迹核算标准部分互认”,未来将逐步扩大互认范围;
纠纷解决机制的专业化:针对数字数据侵权、绿色合规争议等新型纠纷,国际纠纷解决机构将组建 “专业仲裁庭”,提升纠纷解决的专业性与效率。
国际商事仲裁院 2024 年成立 “数字与绿色争议专业仲裁庭”,聘请数据安全专家、碳核算专家担任仲裁员,2024 年处理的新型纠纷平均审理周期从 12 个月缩短至 6 个月;
法治精神的深度渗透:全球将进一步强化 “公平性” 在法律保护中的核心地位,通过 “规则透明化、救济公正化”,打击 “数字保护主义”“绿色保护主义”。
WTO 计划 2025 年出台 “数字保护主义认定指南”,明确 “不合理的数据本地化要求” 的判定标准;中国《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》2024 年新增 “歧视性措施举报机制”,企业可举报东道国的歧视性待遇,政府部门将协助维权。
在数字经济与绿色发展交织的新时代,国际商务的法律保护已成为 “跨国经营的安全网、全球贸易的稳定器”。不仅为企业界定了 “可为与不可为” 的法律边界,也为国家间的贸易合作提供了 “规则共识”,避免因规则差异导致的冲突与摩擦。
一是 “全面认知保护维度”,既要关注传统领域的权益,也要重视数字、绿色领域的合规与保护;二是 “精准把握原则边界”,理解国民待遇、经济主权原则的 “合理限制” 范围,避免因触碰边界导致法律风险;三是 “主动利用保护机制”,在权益受损时通过 “国际仲裁、政府协助” 等渠道寻求救济,如某中国企业 2024 年通过国际商事仲裁,成功追回被某非洲国家非法没收的投资资产(价值 2 亿美元)。
对国家而言,需在 “维护主权” 与 “促进开放” 间寻找平衡,通过 “规则协同、透明化”,为公司可以提供稳定、公平的法律环境,热情参加国际规则制定,推动形成符合本国利益与全球共识的法律体系。
本书是广东高校本科和研究生相关专业推荐读物,也是工商贸易类专业考研辅导用书。全书具有国际视野,论述深入浅出,在当代国际商务理论和国际商务专业技能方面多次被评为优秀书籍,助力商贸专业技术人员通晓国际商务环境和规则,熟悉跨国企业经营管理和战略,用于培养跨国公司、金融机构、咨询机构和政府管理部门等从事国际贸易、国际投融资、跨国企业经营管理、国际商务营销、国际商务谈判、国际法律实务的国际化、复合型和创新性人才。
本书是一部全面深入剖析国际商务理论与实践的权威著作,紧跟时代步伐,结合21世纪第三个十年数字化的经济、绿色转型等新兴趋势,对国际商务的核心概念、历史演进、关键理论、实务操作等进行了系统性的梳理与更新,旨在为读者呈现一幅国际商务领域的全景图。
书中对国际商务的概念进行了重新定义,强调了其涵盖生产要素跨国流动与价值共创的复合型体系,并从历史维度追溯了国际商务从“零和博弈”向“共生共赢”转变的演进路径。
在理论探讨部分,本书不仅深入解读了传统国际商务理论,如比较优势理论、要素禀赋理论等,还着重分析了全球价值链理论、国际生产网络理论、ESG价值理论等新兴理论,为理解当代国际商务的运行逻辑提供了全新框架。
在实务操作层面,本书详细阐述了国际商务中的资本移动、承包工程与劳务合作、科技与信息合作、供应链管理、支付结算与数字贸易、商务谈判、合规管理、风险管理等关键环节,并结合大量实际案例,为读者提供了丰富的实践指导。
书中还对国际商务的未来趋势做了前瞻性分析,探讨了技术革命、绿色转型、地理政治学等因素对国际商务发展的影响。
本书内容丰富、结构严谨,既适合国际商务专业的学生作为教材使用,也适合企业决策者、国际贸易从业者等作为实践指南。通过阅读本书,读者能够深刻理解国际商务的内涵与外延,把握国际商务的发展规律,提升在全球化背景下的商务决策与运营能力。